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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迈向“家国一体”的国家与农民关系(3)

时间:2021-11-23 23:54人气:来源: 社会学研究

在社会学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中,还有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视角。社会学不满足于将“国家”假设为“支持之手”或“掠夺之手”,而对国家内部的政府间关系及基层政权进行了“细致”的拆解分析,获得了许多极富中国特色的发现。如揭示乡镇企业秘密的“关系合同”和“二次嵌入”是将企业经营放在政府间关系中进行理解(刘世定,1999),政府间关系也有利于理解农民负担、征地拆迁、“农民上楼”以及目前流行的“项目制”的治理方式(周飞舟、王绍琛,2015;渠敬东,2012),等等。这些研究大多是将“国家”内部的政府间关系当作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解释因素。周雪光的研究更是直接将政府间关系作为分析对象,发展出诸如“逆向软预算约束”“共谋”等分析性概念(周雪光,2005,2008)。社会学“国家”视角分析的基本特征是将政府内部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看作理性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构成了我们理解政府行为及其与农民关系的主要因素。


可以看出,上述两类分析视角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其理论预设和分析范式都受到了“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深层影响。无论是政府内部的不同层级,还是农民内部的不同群体,都被设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利益群体,群体间的互动、博弈模式成为解释中国各类社会现象的主要因素。这些互动和博弈模式也具有一些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关系”“人情”“面子”等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都被理解为利益群体或行动者的策略或工具,如“关系控制”“共谋”等分析方式莫不如此。“关系”被看作重复博弈模型下维持“声望”前提的重要因素,或者利用对方对“关系”的重视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种“策略化”的做法体现了“国家—社会”理论范式的另一个特征,即将行动中所含有的价值和伦理因素从分析中“剔除”掉。实际上,这种做法隐含了一个很大的悖论,即如果“关系”本身被行动者看作行动策略或工具的话,“关系”就不会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因为“关系”起作用的前提就是行动对象不能将与行动主体的“关系”看作是工具性的。或者说,如果互动双方彼此都认为“关系好”就是为了利用关系达到自利的目的,则他们的“关系”就不会“好”,“关系”也就不会发挥太重要的作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此,群体与群体的“关系”也是如此。在中国社会,如果将行动中的伦理因素剔除掉,则“关系”的作用就已经被消解掉了,剩下的只是一些利用“关系”拉帮结派、谋取私利的行为方式,这实际上是一些社会学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而这类结论到底是中国社会的事实还是西方理论影响的结果,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要立足中国社会来讨论国家与农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修正西方“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影响,需要引入历史维度。中国近代以来的相关论述大多是在西方理论影响下讨论传统国家和农民之间的统治与支配关系,或是将国家视为地主阶级的代理,或是将国家视为家父长制统治的代表。若本于中国传统思想的讨论,则国家与农民关系实质上包含在家国关系的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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