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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立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时间:2022-07-01 12:19人气:来源: 新农村客户端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

  【前言】城市管理不仅关系到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更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城管体制改革后,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部门职责界限不清、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管理运行机制不畅、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不仅有利于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而且对于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委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条例从酝酿到最终出台是省人大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2019年初,条例被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用两年多的时间完成了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又用一年的时间进行了3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于2022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4月26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54条,分为总则、管理规范、综合执法、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就其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城市管理体制。为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城管”格局,条例在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三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二、关于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条例立足城市精细化管理,构建了处置城市管理相关问题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以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共服务、应急处置等功能;二是将城市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科学划分网格单元,细化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三是完善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可以采取约谈、建议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三、关于城市管理规范。重点完善细化城市管理的有效措施,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法规依据。一是强调规划优先、源头管控,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停车等专项规划,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生活服务等设施。二是针对城市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范。比如,针对擅自在公共设施设备上张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线接入雨污管网,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住宅楼室内装修噪声扰民、在城市公共区域种菜等行为设置禁止性规范;针对居民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投放难、清运难,环卫车辆作业扰民,城市公共场所如厕难、停车难,小区“僵尸车”,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等问题,结合实际设置相应管理规范。三是妥善处理立法的原则性与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对改革正在推进、暂时难以调整规范的事项,只作原则性规定。

  四、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综合执法主体,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二是明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的指导、培训和监管职责;三是明确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的边界,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需要依法查处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四是明确执法协作、执法和司法衔接、有关执法规范、队伍建设、投诉举报、行政问责等执法监督和保障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城市管理有关违法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原则上不再规定法律责任,重点针对在城市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管线维护单位未清除废弃管线等新设或者法律责任不明确的行为规范,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和咸宁实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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