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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思路

时间:2022-05-31 17:14人气:来源: 中国金融

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在保障水平上呈现出“保物化成本”向“保完全成本”“保收入”转型,在经营水平上呈现粗放经营向精细化管理转型。发展收入保险对提升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服务能力、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从农业保险发展阶段与配套机制的完备程度来看,我国发展农业收入保险的基础仍需进一步夯实,应循序渐进、找准重点、逐步推进。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中的问题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情况


相比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同时规避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农户提供更全面的利益保障,但也增大了经营收入保险业务面临的风险。另外,收入保险理赔额的核定去掉了分阶段赔付的设置,从损失补偿的角度看更具合理性,但显然会带来赔付支出的增加,特别是发生巨灾时,保险机构将面临超赔风险。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思路

从费率水平来看,试点地区收入保险的费率定价均高于成本保险。从调研情况看,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虽然保额不同,但费率定价却无差异,推出完全成本保险与收入保险险种后,试点区均尝试提高费率水平,不同险种呈现明显的梯度性,即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费率渐次递增。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相应纯风险损失率上升,提高费率具有合理性(见图2)。



第一,加快数据与产品基础建设,逐步向收入保险过渡。农业收入保险有效实施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充足的产量和价格信息、高效的价格发现途径以及有力的公共财政和监管支持。我国发展收入保险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也面临产量有效数据积累不足、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不成熟、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实施收入保险的现实条件。现阶段应着力夯实发展收入保险的数据基础、产品基础。良好运作的产量保险是发展收入保险的重要条件,但由于我国农业小规模经营特征以及统计制度存在调整变化,我国农业统计数据质量不高,且统计单元最小到县级,缺乏乡镇以下的农业生产数据,导致我国产量保险发展不充分。下一步应着力完善农业统计制度,构建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颗粒度与精细度,逐步优化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着力发展产量保险,进而向收入保险过渡。


收入保险旨在保障农户收入,其作用发挥关键在于目标收入与实际收入指标的确定。在玉米收入保险试点中,目标收入的确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最近一期《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公布的生产产值来确定;另一种是按照最近3~5年平均产量与期货合约平均价格计算得到预期产值来确定。实际收入采用期货合约价格与实际测产数据计算确定。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确定目标收入,存在数据滞后、偏差较大的问题。统计数据的发布通常滞后一年,按照上一年度生产产值确定目标收入存在低估。以辽宁省为例,2019年试点启动时,仅能查询到《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8》的数据,其中辽宁玉米总成本为910.64元/亩,生产产值为827.88元/亩,产值低于成本,按照玉米产值的85%确定收入保险保额为700元/亩,仅能覆盖总成本的76%,而2019年实际玉米产值与总成本同比均上涨,按照滞后一期的统计资料确定目标收入导致低估,特别是出现产值小于成本的情形时,按照产值确定目标收入将导致更大的偏差。另外,试点中实际收入按照约定玉米期货合约的期货价格和当年实际产量乘积进行确定,由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存在较大基差,导致按照期货价格核定的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偏差,低于农户预期,影响农户对收入保险的认可度。


我国农业保险自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保费收入与提供的风险保障以年均25%和33%的增幅高速增长,到2021年保费收入达976.02亿元,为1.88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78万亿元,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收益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也在积极寻求转型升级,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过渡是重要趋势。2018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发文启动农业收入保险试点,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2021年6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发文进一步扩大收入保险试点。政策持续加码推动收入保险发展,各地也积极试水开展收入保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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