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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黄延信解答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1-03-16 11:12人气:来源: 深改观察

原标题:黄延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那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黄延信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黄延信解答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我国农村长期实行集体所有制,但一直没有明确成员的条件和边界,农村集体财产归属不清。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适应建立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要确认成员身份和数量,明晰产权归属。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目的,核心是为将归属不清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确权到户、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奠定人口基础。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应由谁来进行,有何条件,遵循何种程序,已经确认身份的组织成员具有怎样的权利,应履行怎样的义务,这都是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谁确认


2016年中央37号文件规定,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能由与集体资产有关的农民民主协商确认。这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大任务。集体资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要求,必须清楚界定集体成员的身份和边界。过去长时期只讲集体经济,不讲成员是谁。从发展进程和逻辑上讲,集体资产不是天生就有的,是原先入社农户用家庭所有财产入股形成的,那么,原入社农户家庭从入社开始到这次确认成员期间所自然增加的家庭人口,原则上都具有集体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本来是不同农户入股形成的,经过时间的推移,农户的人口数量发生了改变,而且各户对集体发展的贡献也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谁是成员谁不是成员,应由与集体财产有关的农民坐下来商议确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程序


先制定群众民主议事的规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每个家庭与集体财产有关的个人的切身利益,应先制定对所有群众一视同仁、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民主决策规则。就是要经群众民主投票决定,将来涉及民主投票时同意比率达到多少为一致通过。如果不制定抽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所有人员一律平等的投票规则,一旦投票与具体目标、具体事项联系起来,很可能有群众会从自身角度考虑投反对票,出现多数人同意、而少数人不同意的情况。


其次,确定确认成员的时点。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要有明确的时点,确定在这个时点上现有的人,哪些是成员、哪些不是成员。在确定确认成员的时点问题上,集体资产多少及收益分配情况影响农户的选择。时点的选择应充分吸收不同农户的意见,由农户协商确定,主要应得到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户同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防止相邻村的农民在确认成员时出现两头落空问题,一个县确人成员的时点应大体一致。


其三是对照标准核实人口信息。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各户根据民主确定的确认成员的标准,申报家庭人口数量。确认成员工作小组要对各户提供的人口信息,对照标准逐一核对,符合条件的列入成员。然后将初步核定结果向农户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群众会对初步核定结果提出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每条意见,确认成员小组要以标准为依据,对相关人员的信息情况再核实,并将调整后的结果向群众公示。群众对调整结果有意见的再核实,再调整。


建立成员名册(成员名单)并在县乡政府备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是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公示无异议,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成员名册,并到县乡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成员名册记载信息应与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信息相一致,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从道理上讲,一个人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本要看这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有没有关系,有财产关系是首要的、基本的条件。与集体财产有关系,就是对集体财产有直接或间接的所有关系、对现有财产作出贡献。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37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所以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因为原先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者说最初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的户籍都在农村,在农村改革时都平等获得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显然,目前户籍在本村、在改革初期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毫无疑问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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