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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精神教育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3 10:53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精神教育基地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农垦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农业农村部将在各垦区推荐基础上,遴选推介一批农垦精神教育基地。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农垦精神教育基地推荐对象为各垦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反映垦区、农场(含团场)发展历史的展览馆、陈列室、博物馆、纪念馆等农垦(场)史馆,需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代表性和影响力较强,不包括仅介绍某一产业或产品的业务展馆。具体条件如下。


(一)展馆(室)规模。要求展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二)实物展品数量。实物展品数量300件以上,馆藏国家级、省级文物者优先。


(三)年接待访问量。年接待量1000人次以上。


(四)授牌情况。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牌,教育基地、实习基地、示范基地等优先。


(五)推荐数量。每个垦区原则上不超过5个,农垦(场)史馆数量40个以上的垦区最多可推荐10个。


二、工作程序


(一)自愿申报。省级农垦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农垦(场)史馆(或有关管理单位)自愿填报《农垦精神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择优推荐。省级农垦管理部门认真核实申报、证明材料,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工作程序做好推荐工作,推荐时可参考年初农垦(场)史馆建设现状调查成果。


(二)严格审核。按照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严肃纪律,认真审核,确保推荐情况真实有效。省级农垦管理部门将推荐函(扫描件)、《农垦精神教育基地申报表》等材料于7月15日前发送指定邮箱。


(三)加强宣传。各垦区要结合推荐工作,总结农垦(场)史馆建设好经验好做法,挖掘集中体现农垦精神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件,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弘扬农垦精神的良好氛围,为推动乡村文化振兴贡献农垦力量。


联 系 人:刘琢琬、王高奎


联系方式:010-59192644、59192677


电子邮箱:nkjzhch@agri.gov.cn


附件:农垦精神教育基地申报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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