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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态涵养区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

时间:2021-04-17 08:52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原标题:生态涵养区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

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本市支持生态涵养区绿色发展,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和三级医院。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生态保护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

《条例》明确,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房山区、昌平区的山区。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发展

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和三级医院

《条例》针对生态涵养区的绿色发展着墨较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生态涵养区文化资源价值,推动建设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工业遗存,建设红色革命教育基地,打造精品旅游线路,促进文化、旅游、生态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市郊铁路、轨道交通、骨干公路、乡村公路等路网建设,提高生态涵养区区内以及与其他区域的通达效率。

市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向生态涵养区布局,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生态涵养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推广应用相关科研成果。

市和有关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生态涵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中心镇的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高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实现每个区有三级医院。

法律责任

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责任人员终身追责

《条例》列出多条保障措施,为生态涵养区的发展保驾护航。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全域空间用途管控,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确保生态涵养区生态空间只增不减、土地开发强度只降不升。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农用地流转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条例》还明确了多项法律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其他亮点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组织需如实向消费者提示风险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应向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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