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三连增”
11月1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全省城镇低保标准提高32元/月,达到672元/月,增幅为5%;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84元/年,达到5184元/年,增幅为8%,我省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同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着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提高,将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提标资金补发工作。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各项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资金投入持续加大,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水平稳步提升,民生保障的安全防线进一步筑牢。经统计,我省已连续十三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三连增”。其中,城镇低保标准从2008年200元/月提高到了2021年672元/月,增长了236%;农村低保标准从1084元/年提高到5184元/年,增长了378%,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量从8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长了87.5%。截至目前,我省城乡低保对象达到了33.5万人,提标后,将适度扩大城乡低保覆盖范围。
此次城乡低保标准的提高,是切实提升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满足感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怀,维护了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将助推我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记者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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