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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2)

时间:2021-08-16 15:03人气:来源: 乡村振兴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和失业救助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平台职业介绍功能,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养老护理、装饰装修等服务行业的培训,提高农民技能水平,提升农民就业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持续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章 产业兴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乡村优势特色资源,扶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资农机产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创新平台,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捕捞作业渔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大对机耕路、水利、渔港和避风锚地、林区作业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投入,保障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规定做好粮源保障工作,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保障粮食有效供给,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渔港规划建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完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服务的扶持力度,建设联结城乡、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术指导、财政补贴等扶持措施,推动地方特色农作物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大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和管理标准体系,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加强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乡村全域旅游规划,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

  鼓励依托红色文化遗存、唐诗之路、千年古道、诗画浙江、特色农业、美丽乡村等历史文化、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优势,发展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事体验、运动健康等乡村产业,推进村庄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发展乡村经济。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或者租金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营商环境,建立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重点项目清单制度,创新乡村产业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的新产业、新业态,引导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保底收益加按股分红等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结合“千万工程”“美丽浙江”“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农村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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