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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06-14 18:49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策改革司土地承包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10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承包程序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法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九条 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包程序规范;

(二)承包方案的内容合法;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承包方案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条 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三)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五)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三)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负责组织变更、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承包地退出申请或者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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